基本案情:申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申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某某公司按阶段进行支付装修工程款,装修完成后,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95%,剩余5%做为质保金,在装修竣工满一年后支付,以确保工程质量问题。但是某某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款时,一直拖欠工程款,在申某某竣工后,某某公司仅支付了80%的工程款。某某公司为了减少自己的开支,以剩余工程款为筹码,要求申某某签订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中约定,申某某同意某某公司扣除5%的质保金做为维修基金,剩余5%的质保金不再向某某公司主张。申某某为了尽快拿到剩余15%的工程款,无奈同意了某某公司的要求。
律师代理情况:申某某委托律师后,律师通过分析案件基本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得出,本案中,庭审的焦点在工程量结算单中,某某公司扣除5%工程款做为维修基金是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详细了解得知,某某公司要求申某某签订工程量结算单,并且同意扣除5%工程款做为维修基金,申某某被逼无奈,接受了此要求。但是在实际签订结算单时,因申某某临时有事,没能去签订结算单,而是由其他人代为签订的。工程量结算单非申某某本人签订,结算单中减免某某公司支付条款未能对申某某生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和主办法官以及某某公司代理人沟通,双方签订了调解书,由某某公司支付5%工程款中的80%给申某某,通过调解结案,申某某顺利的拿到了工程款。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内容只对合同上签字的双方产生约束效力,非当事人签字的合同条款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