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诉某某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竞秀区法院判决书
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志雷,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志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保险金25万元;2、诉讼费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田某某在被告处购买一份终身寿险保险一份,其中,包括15万元人身基本保障,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4月,身故受益人为原告。2013年6月田某某驾驶摩托车与某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田某死亡。经某县交警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拒赔,无奈请求法院裁决。
被告律师辩称:1、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理赔事宜已经于2013年11月份达成理赔协议,原告现起诉被告超过两年诉讼时效;2、2013年11月份达成的理赔协议约定,被告不再支付原告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告退还原告保险费4440元,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法欺诈情况,理赔协议真实有效,并且理赔协议已经过了撤销期限,原告已经丧失撤销权。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原告与田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4月田某某向被告购买保险一份,身故受益人为原告。田某某在被告提供的投保申请确认书提示处签字。2013年田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双方达成理赔协议:1、甲方(被告)不给付乙方(原告)保险金;2、甲乙双方签订项下的保险合同终止,甲方协议退还乙方保险金4440元;3、甲乙方双方不得就该合同项下的保险产生任何形式纠纷。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原告在乙方处签字。
本院认为:田某某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该合同行为予以确认。原告为受益人,在天某某去世后,享有通过法院解决诉讼的权利,但是,原告在2013年与被告达成理赔协议书,理赔协议书明确写明“双方以后不得就该合同项下的保险产生任何形式的纠纷”说明,原被告已经就本案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再次主张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在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循禁止反言原则,即当事人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本案中,审理的焦点在理赔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理赔协议书在不存在欺诈,显示公正的情况下是无法撤销的,并且撤销权要在一年内行使。原告与被告达成了一致的理赔协议书,首先原告无法证明理赔协议书在签订的时候存在欺诈或者显示公正的情况;其次,原告也过了一年的撤销权。原告的撤销权已经消灭,理赔协议书真实有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